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质量,建立正常、稳定、良好的教学秩序,以使学历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三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六)新生报到入学后当年的3-5月份进行学信网学籍注册,对于按期报到的学生作注册学籍上报,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视情形作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分别进行学籍上报。
第五条 学籍注册完成后,学生应当按照学校通知要求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学信档案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学生须积极配合。学生发现注册学籍信息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每年4月、10月份向学校提交申请等证明材料审核办理。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操行考核是对在校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的综合评定;学业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测试。
第八条 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操行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操行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定结果记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毕业的依据。
第十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考查和撰写毕业论文等形式。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记分法,即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也采用五级记分制。百分制和五级记分法的折算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一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一般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出勤、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学校担任课程教学的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课程的考试和考查,一般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一般应采取闭卷方式,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答疑质疑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由该课程的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要特别注意对在校生动手能力的考核。对不及格者或因故缺席者,必须在毕业前适当时候重修或补做,重修或补做仍不及格者毕业前不再给予第二次机会。
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分记。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可参加一次性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附校医院审核意见,经班主任签字上报所在继续教育学院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审核备案,方可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补考一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需再次缓考者需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
申请未被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分记,并不予正常补考。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成绩以“○”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擅自缺考或以上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两次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由班主任累计登记。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方式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由继续教育学院批推,请假一周及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班主任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须班主任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请事假一周及以上者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继续教育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继续教育学院备查。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生产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三)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照下列条款处理:
(1)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后统一安排补考。
(2)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不及格八门及以下课程者,学生本人需申请留级,毕业班留级生及其管理转入同专业下一个年级,学生在校期间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如补考后有八门以上课程不合格者,作劝导退学处理,学生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请,不申请、置之不理者学院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特殊原因者,可以允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已满一学期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五)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二十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原则上新生报到时申请办理。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转专业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被批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三)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在新专业参加该学期期未考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和同年级进行。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被太阳集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相互配合,由转入学校负责整理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入学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材料审核完成。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或者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函授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校医院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以上者;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继续教育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有特殊困难的在校生,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院证明),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休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以一学年为限。
(三)休学者一律不退学杂费。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有报考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镇)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复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一般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若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特殊原因者除外);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退役2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四)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经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无故旷课达30学时,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九)延长修业年限(病休者除外),拒交培养费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十一)经查实属徇私舞弊入学者;
(十二)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十三)双重学籍者;
(十四)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达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者。
(五)无故一学期不参加面授者。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学生无异议者,视作已告知,公示期结束对退学的学生作注销学籍处理。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结清各种手续。退学者一律不退学杂费。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奖励与处分
具体细则参照《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三好”生,优秀学干、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级评选办法》和《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纪处理规定》
第七节 毕业与证书注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毕业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继续教育学院严格执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认真做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颁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依据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的条款处理。
第八节 毕业证书管理及学历信息勘误
第三十八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及时领取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二00四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二00四届”。
第四十条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发现学历证书信息与现有身份信息不符,可以申请学历证书信息勘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学历证书信息与现有信息不符,录取信息、在校期间身份信息均与现有身份信息一致,可由学生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予以学历信息勘误。
(二)学生在校期间公安机关更改了身份信息,在校时学生未及时向学校申请更改身份信息,可由学生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予以学历信息勘误。
(三)学生录取信息因本人或者由他人代报名填写错误的,入学后,在校戎间学生没有及时向学校申请更正,导致学历信息与现有信息不符,可由学生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予以学历信息勘误。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已获得学历证书者,经学校核实后,报经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撤销,并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证书无效。
第九节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参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章节及我校具体情况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教育部及省级行政部门新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12月20日